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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新型职业农民协会章程

昆山市新型职业农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昆山市新型职业农民协会   。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 昆山市新型职业农民自愿组成的  联合   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昆山市新型职业农民为适应新的形势,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团结起来,互相交流、共同合作,以新思想、新思路提升昆山市新型职业农民素养,以新技术、新装备确保农产品高产、高效、优质、生态、安全,为我市农业现代化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成立本团体的目的:开展技术培训、科技咨询、学习交流、业务考察、农产品加工销售咨询服务、品牌策划推广服务;帮助会员了解国家相关政策和农业信息;为会员的生产经营和经济、技术协作提供服务;在农业技术的引进、实验、示范和推广等方面为会员提供帮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公益活动,对会员及广大农民实行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昆山市民政局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昆山市农业委员会     。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 昆山市玉山镇朝阳西路澞和苑 21号4室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会员培训、咨询、交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

(二)引领会员和广大农民加快发展农业现代化、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三)帮助会员了解国家相关政策和农产品信息,为会员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协作提供服务;

(四)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展示、宣传新型职业农民风采;

(五)以生态农业为标准,统合种养、加工、销售、品牌策划、推广,形成产供销一体化运作平台,打造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

(六)为会员提供农业技术的引进、实验、示范和推广服务;

(七)承接、协助农业、科技等相关部门实施农业项目及相关政策落地实施;

(八)关注民生,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公益活动,对会员及广大农民实行多种形式的援助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  个人会员   。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二)树立企业及个人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参加过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国家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农业从业人员;

(四)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业企业负责人、农业社会化服务负责人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30 %以上的会员 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的   30  %。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昆山从事农业相关工作的会员并具有代表性。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更换的,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五) 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  50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为兼职时,可设专职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长(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即  陆育清 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设监事  1  名,为   沈美玲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本单位的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单位财务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四)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并在相关网站平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17  年  12 月 18  日第  1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